公 告
因协助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案件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1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292条的规定,依据顺昌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2日文书:(2017)闽0721执155号之二《执行裁定书》和(2017)闽0721执155号之二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。现将房屋所有权证号:顺房权证顺昌字第20151783号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公告注销作废。
将位于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南东路6号瑞城·蝶景湾C13#9层901室房产过户至竞买人林顺萍(身份证号码:350721198701171328)名下。
特此公告
顺昌县房地产管理所